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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比与研讨(2)

作者:神仙道公益服 来源:Sfxdz.cn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1-01-23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1.增加了不得同时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案件进行鉴定的情形,在后的一家鉴定机构要么不受理要么受理后也需要及时的终止鉴定;

2.增加了鉴定受到严重干扰时也需要终止,防止因不当干扰而造成鉴定不公,比如权力干扰、当事人不当的诉求干扰等都可能导致鉴定终止;

3.限制了鉴定协议随意约定终止的权利,以免鉴定机构不当随意的终止鉴定,进一步严格和明确了终止鉴定的范畴,鉴定机构不得随意扩大;这将导致目前实际中很多鉴定机构设置的很多格式条款无效和丧失法律依据,不得不修改鉴定协议和规范执业;  

4、终止鉴定后可以不退费,原来的酌情退费被删除,意味着鉴定机构不再具有强制退费的义务,可以视情况选择不退费,毕竟很多终止鉴定并非鉴定机构的原因所致,鉴定机构即使终止鉴定也有成本支出,也进一步承认和认可了鉴定机构的社会中立地位,自负盈亏。

关于重新鉴定制度的变化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限制了重新鉴定的条件,进一步缩减了重新鉴定的范围,严格限制重新鉴定,删除“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这一重新鉴定的情形,将大大减少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复鉴定、多次鉴定问题,因为鉴定后总有一方会有异议而提出重新鉴定,不过以后当事人想重启再次鉴定将变得更加艰难,不足以说服办案机关将很难启动重新鉴定;
 2.扩大了办案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除了法定情形外的其他重新鉴定都应该由办案机关决定,将人民法院的重新鉴定决定权扩大到所有的办案机关,以满足不同的办案机构的重新鉴定需求;
3.重新鉴定的机构可以与原机构的资质相同而不必一定要求高于原鉴定机构,回应现实中鉴定资源的不足与普遍的重新鉴定不可能达到资质更高的问题;不过对于重新鉴定的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实际上变相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准入门槛,也与鉴定人负责制相一致,不必强求鉴定机构的资质提高,而是要求鉴定人的资质提高;
4.这以上的变化将导致重新鉴定会越来越严格越来越难,尽可能的让案件一次鉴定即终结,重复鉴定、多次鉴定将大幅减少,不同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抵触、相互冲突的情况也会随之降低,重新鉴定的权威性更高,慎重性也会更高,推翻率却会降低,没有十分充足的理由与依据不会轻易推翻原来的鉴定意见;

5.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还有除鉴定程序通则外的其他理由可以提出,比如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情形,实际上可以归类为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这一情形,使得重新鉴定的要求更为明确、具体。

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的变化

第二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