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比与研讨(3)
作者:神仙道公益服 来源:Sfxdz.cn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1-01-23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1.明确要求专家咨询意见为书面的,并且需要签名确认和归档,以避免目前普遍存在的口头咨询不留痕,无人负责无从查证的问题。笔者在诉讼实践中经常发现鉴定人出庭质证时的专家咨询意见都是口头的,无从查证,法庭也无法核实,给了鉴定人很大的自由发挥的空间,也让一些专家咨询意见比较随意,不那么客观、公正、严谨; 2.这一变化将导致鉴定人进一步的规范咨询程序与过程,客观全面保存专家咨询意见的书面记录,以便应对当事双方的质询与异议,以便法庭调查与核实;
3.专家发表咨询意见将更为客观、公正、严谨而小心,有利于鉴定的公正,不过也将导致咨询专家更难请,成本也更高,毕竟这样的书面方式增加了专家发言的风险与难度,毕竟现实中专家本来就比较难请,如此一来将会更难一些。
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1.这一补正措施很好的弥补了现实中很多轻微的瑕疵导致不必要法庭质询与争议,甚至出现不必要的重新鉴定;笔者曾经一个案子,因为鉴定人的一个错别字而出现激烈的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得出完全相反的意思与结论,鉴定人的质询解释完全不被一方所认可,导致一方坚持必须重新鉴定;
2.鉴定机构可以充分使用补正的措施来及时解决一些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小问题和回应争议方的质疑与办案机关的关切,而不必因为一些小瑕疵而不得不法庭丢丑或者出庭接受不必要的质询。
关于鉴定人与当事人关系的变化
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1.当事人的隐私等信息将受到更严格的保护,即使委托人同意也不得随意泄露,但是就算委托人不同意,如果办案机关等正当需要,鉴定人还是需要提供的,这是鉴定人执业保密义务的一个显著变化;
2.增加在临床检查身体时对隐私的保护,体现人性化与对个人隐私权的更好保护,将使得鉴定人在检查个人隐私时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以防止隐私的泄露与侵犯;
3.增加了鉴定人与当事人的互动与参与感,鉴定人可以了解案件情况与询问当事人、证人,当事人也需要参与鉴定活动的各种见证,比如提取鉴材的见证、精神病鉴定、尸体解剖的见证等,都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参与感与监督感,保障了鉴定人与当事人的良性互动与客观公正;
4.增加了,见证人不到场,鉴定活动不得开展的限制,保障了鉴定程序的严格公正,防止暗箱操作,不过也大大降低了鉴定的效率,提高了见证人恶意不到场拖延诉讼的风险,对此规定毫无防患措施,是一个很大的隐患,一旦一方恶意拖延将使得诉讼程序和鉴定程序旷日持久,增加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与鉴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