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比与研讨(4)
作者:神仙道公益服 来源:Sfxdz.cn 浏览: 【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21-01-23
5.增加和明确了“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这一规定很好的回应了鉴定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定在办案机关,不得在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导致鉴定不能与互不负责,尤其在法院委托鉴定,而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真实性提出异议时,这种情况相当突出,今后应该会有所改观。笔者曾在医疗鉴定当中遇到,患者对医方的病历资料有异议,法院无法认定交给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又拒绝认定而导致多次鉴定不能。
关于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变化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由总则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为专章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可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加重,更加明确、具体、严格、规范,防止鉴定人随意拖延或者不出庭的情况出现,但是这一义务缺乏相应的罚则予以限制,有待其他的法律法规予以补充。不过,如果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鉴定意见将不被采信还需要退费。
2.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配合、支持、管理、监督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通知应该首先发给鉴定机构,由鉴定机构进行确认与安排,从而大大提高诉讼的效率,以后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只需法院向鉴定机构发出出庭通知即可,送达更为方便,不必等待具体鉴定人的签收;
3.鉴定人必须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倚老卖老、依仗专家身份而无视法庭的纪律,不服从法庭的安排,随意拒绝质询、法庭调查或随意拖延法庭的审理。这一法庭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法庭的主导地位,鉴定人的配合服从地位,需要鉴定人如实作证,配合法庭查明事实、发现真相,认清专门的知识与问题,便于定纷止争;
4.以上这些变化对鉴定人提出了更高的出庭义务与要求,使得鉴定人需要更高的出庭素质与经验才能更好的应对出庭作证,也给法庭与律师更大的发挥空间,使得鉴定人出庭作证更有实质意义,而不流于形式。
[2]田文昌.田文昌访谈录二. 发表时间2006-10-1814:10:00
[3]贵客留言,作者刘桂明,原题“周永康是否需要辩护律师”--兼《为坏人说话》代序,微信公众号id:agui1962
[3]贵客留言,作者刘桂明,原题“周永康是否需要辩护律师”--兼《为坏人说话》代序,微信公众号id:agui1962
相关素材参考资料:
[4]吴河漂(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福州 350001)《律师的职业定位》
[5]安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合肥 230022)《试论中国律师的职业定位》
[6]王建华,《律师的职业定位》
[7]珠海市委刘骥,《新的律师职业定位》
[8]商建刚.辨析律师和自由职业者[EB/OL] .(2007-05-17发) [2009-9-22引].
[9]:张升星:《律师性格与国家领导》
说明: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不经有理论的分析与考量,也有实务的论证与感悟;不仅有对现状的分析思考,也有对未来趋势的把握与探讨。